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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梓文诈骗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07号

被告人吴梓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之一**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梓文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吴梓文在广州市花都区通过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以及转让销售房屋单张等手段,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40000元,其间在被害人任某某的追讨下退还了人民币20890元;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02300元,其间在被害人龙某某的多次追讨下于2019年12月底写下人民币200000元的欠条,并退还了人民币15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47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1500元。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吴梓文亲属向被害人龙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卢某某、任某某等人合计退赔人民币190000元,其中龙某某分得人民币105032元、马某某分得人民币15960元、邓某某分得人民币37240元、卢某某分得人民币16720元、任某某分得人民币10032元。

综上,被告人吴梓文共骗取上述五名被害人人民币368500元,仍未退还人民币161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和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吴梓文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梓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9月7日

1.被告人吴梓文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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