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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诗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四川省金堂县**乡**村**组,2013年7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 月17 日刑满释放。2020 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通过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黄某某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吴某遂联系黄某某,谎称可以帮其儿子办理取保候审和减刑,取得了黄某某的信任。同年7月至10月,吴某以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由让黄某某转钱,后黄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单元**号家中向吴某多次转款共计人民币2.3万。被告人吴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8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子数据、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具有累犯、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15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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