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吴树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镇**村,无固定住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31日以被告人吴树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东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吴树林到东光县**村张某甲、王某某开的副食门市购买白酒、火腿肠等食品并在门市外饮食,因被害人张某甲误解其未付钱,而对张某甲心生怨恨,便持方木朝张某甲的后脑处击打,致其倒地后又朝头部连续击打致其不动为止;被告人吴树林为达到逃跑目的,又持方木对返回门市的王某某头部进行击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方木等物证;
2.张某甲、王某某病历,东光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3.田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树林的供述与辩解;
6.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7.东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树林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被告人吴树林对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征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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