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村**组。2020年6月1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将新田县工业园玉麟路公租房小区内的57套公租房采取撬门换锁后,谎称是新田县工业园管委会分配给其公司的公租房,并以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黄某甲、黎某某、彭某甲等人人民币121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消费,具体是: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三单元1501、三栋一单元1501、1502、1303和1301五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将1503、1504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4万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三单元1001、1002、1003、1004四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8万元;

4.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三单元901、902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4万元;

5.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一单元1304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万元;

6.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二单元1001、1003、1004三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6万元;

7.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二单元701、702、三栋二单元802、803四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谢某某、刘某甲、颜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万元;

8.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二单元403、404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尹某甲、雷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9.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三单元902、1002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文某某、肖某甲会共计人民币4万元;

10.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杨某某新人民币2万元;

1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两套公租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宋某甲、肖某乙共计人民币4万元;

1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邓某甲人民币2万元;

1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二单元1404、1403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郑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1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二单元902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

15.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二单元603、301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元;

16.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二单元504、502、1604三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3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黄某甲、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万元;

17.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栋二单元702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3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彭某甲人民币3万元;

18.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二栋二单元601、602、一栋二单元401、402、304五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尹某乙、肖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尹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9.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三栋三单元804、二栋三单元1602两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肖某丁、肖某戊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被告人吴某某将二栋三单元1102、三栋三单元1101、一栋二单元503、1701、1702、二栋二单元1502、三栋三单元1204、三栋三单元1203、三栋二单元401、402等十二套房撬门换锁后,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3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宋某乙、邓某乙、何某某9万元、以每套房收取人民币2万元押金的方式,骗取刘某乙、龙某某、骆某甲、刘某丙、骆某乙、骆某丙等人18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7万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黎某某、彭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彭某乙、肖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共计拖欠黄某乙、陆某某等61名工人工资337401元未支付,经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书后仍拒不整改,并逃逸。

2020年6月9日,拖欠的工资337401元已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黄某乙、陆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3740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完拖欠的工资,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未赔偿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