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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马某某等三十四人开设赌场等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兰某分,绰号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希,绰号二某某、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财,绰号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镇沅县**单元**室。在普洱市监狱服刑。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因开设赌场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李某伟,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3********,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杨猇茸,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宏,曾用名红某某,绰号二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引,绰号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坤,绰号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8********,哈尼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庙**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琴,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寒,绰号马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4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云,绰号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6********,彝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伟,绰号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富,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9********,拉祜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童,绰号三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庙**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菊,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源,绰号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进,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4********,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楚雄州武定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石某明,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住楚雄州武定县**乡**村**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志,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钱某亮,绰号亮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开,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唐武,云南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省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吴敬贤,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金,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兰某分等三十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兰某分、财某某黄某财、马某某、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镇沅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开设赌场11起,寻衅滋事10起,诈骗1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拘禁1起。同时,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委托,组织地下执法队,有组织地对无法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及家属采取威胁、恐吓、上门滋扰、殴打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催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我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吴某某、兰某分、黄某财、饶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伟、杨某菊、张某琴、罗某引、马某某、马某寒、马某源、黄某云、杨某伟、黄某童、杨某进、钱某亮、陈某富、李某坤、罗某宏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1、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伟、杨某菊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冷饮店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伟、杨某菊出资并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黄某财、马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记账及邀约参赌人员等工作,被告人罗某引、兰某分人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权、白某仙、阮某林、田某甲、杨某菊、周某甲、刘某庆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及抽头渔利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小组**饭店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黄某财、兰某分、马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记账及邀约参赌人员等工作,被告人饶某某、罗某引、罗某宏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权、李某文、雷某荣、黄某华、雷某兵、陈某金、黄某美、白某仙、秦某福、李某文、刘某庆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饭店、镇沅县城**园、镇沅县**饭店、镇沅县**镇**村一处农家乐、镇沅县**镇**村**小组黄某美家、镇沅县**镇**村**小组**农家乐、镇沅县**镇**村**小组**房共7个地方开设临时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出资,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黄某财、马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发牌、抽水、记账等工作,被告人饶某某、罗某引、罗某宏、郭某志、兰某分、罗某宏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权、雷某荣、黄某华、雷某兵、陈某金、黄某美、白某仙、秦某福、李某文、刘某庆、罗某学、周某甲、谢某华、邱某某、刘某清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2015年年底,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其老房子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负责记账,被告人黄某财、马某某负责放贷和抽水,被告人张某琴负责百家乐发牌,被告人饶某某负责煮饭、打杂、组织人放哨。被告人饶某某、罗某引、陈某富、石某明、钱某亮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饶某东、李某家、罗某中、鲁某宇、段某德、罗某荣、于某林、李某密、王某兵、王某波、杨某甲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5、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城**店三楼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伟共同出资,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黄某财、马某某负责赌场放贷记账和抽水,被告人饶某某、杨某进、钱某亮、石某明、郭某志、罗某引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黄某权、雷某荣、黄某华、雷某兵、陈某金、黄某美、白某仙、秦某福、李某文、刘某庆、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2017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镇沅县城**租赁套房共四层,并在二楼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黄某财、马某某、饶某某负责赌场运作,被告人罗某宏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饶某东、罗某中、段某德、罗某荣、于某林、李某密、王某兵、王某波、杨某甲、李某新、李某佳、罗某屈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7、2017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房租赁一套房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马某某主要负责记账、抽水。参赌人员主要由雷某荣、黄某华、雷某兵、陈某金、黄某美、白某仙、秦某福、李某文、刘某庆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8、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和王某民(在逃)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吴某某老家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兰某分负责记账,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放贷和抽水,被告人张某琴负责百家乐发牌,被告人饶某某负责煮饭、打杂、组织人放哨。被告人饶某某、黄某云、陈某富、罗某引、黄某童、马某源、杨某伟负责放哨人。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饶某东、李某家、罗某中、鲁某宇、段某德、于某林、李某密、王某兵、杨某甲、李某新、李某佳、罗某屈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百家乐”“三匹”、“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9、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庄园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马某某、饶某某、负责记账、放贷、抽水,被告人张某琴负责发牌,被告人饶某某、马某源、陈某富、马某寒、杨某伟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主要由王某某、饶某东、罗某中、鲁某宇、段某德、罗某荣、于某林、李某密、王某兵、王某波、王某察、张某书、郑某元、杨某甲、李某新、李某佳、罗某屈等人组成,主要采用“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10、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镇**街子一家宾馆租赁一处钢结构的房子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出资让被告人兰某分组织玩百家乐坐庄,兰某分负责记账,被告人马某某、黄某云负责组织人赌博、收钱、赔钱,被告人李某坤负责发牌,被告人马某源、陈某富、马某寒、杨某伟等人负责放哨。等人每天100元的工资。参赌人员主要由廖某有、罗某宏等人组成,主要采用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11、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沅县振太镇秀山街子一家饭店的二楼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出资让被告人兰某分组织玩百家乐,被告人兰某分负责记账,被告人马某某、黄某云负责组织人、收钱、赔钱,被告人李某坤负责发牌,被告人马某源、马某寒、陈某富、黄某童、杨某伟负责放哨。主要采用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二、被告人吴某某、兰某分、马某某、黄某财、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人涉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7年2月,被害人杨某甲在被告人吴某某开设在**镇**村**老宅内的赌场参赌,欠下7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赌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财、饶某某、兰某分多次打电话催收无果后,被告人吴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将杨某甲带至**附近,对杨某甲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杨某甲写下一张借款7万元的借条,严重干扰了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被害人周某甲在被告人吴某某、杨某菊等人开设于**冷饮店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7万余元的赌债。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黄某财、罗某引、兰某分、陈某富多次到周某甲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赌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周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2016年,被害人田某甲在被告人吴某某开设于**直销店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1万元赌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财多次找田某甲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催要赌债,严重干扰了田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2013年左右,被害人徐某某先后向谢某昌(另处)借高利贷21.6万元,谢某昌找到吴某某,让吴某某帮其收账。吴某某组织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马某某等人多次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严重干扰了徐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组织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杨某进将徐某某叫至新茂酒店大堂内看守,逼迫徐某某还钱,之后,在徐某某写下还款计划书后才离开。

(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组织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在**路**路处找徐某某催要高利贷,杨某进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徐某某催债。

5、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向许某某(另处)借高利贷共计43万元,许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让吴某某帮其向张某某催要高利贷。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马某某、饶某某、黄某财、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向张某某催要高利贷,严重干扰了张某某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6年3月的一天,吴某某组织马某某、饶某某、黄某财、杨某进在**酒店一间套房,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向张某某催要高利贷。

(2)2016年年底的一天,吴某某组织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在**酒店大堂向张某某催要高利贷,逼迫张某某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让离开。

6、2014年,被害人田某乙和许某某向谢某昌、段某强借款18万元,月息10%,之后,田某乙和许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谢某昌找到被告人吴某某,让吴某某帮其催要高利贷。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组织马某某、兰某分、黄某财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田某乙催要高利贷,严重干扰了田某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5年4月的一天,吴某某组织马某某、饶某某、黄某财在**酒店一房间内,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田某乙、许某某催要高利贷,并逼迫二人各自签下一张15万元的借条。

(2)2015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带领兰某分等人到**宾馆田某乙住宿的房间催要高利贷,田某乙借款2万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田某乙吉普车开走。

7、2014年左右,被害人阳某乙向许某某借款13万元,约定月息10%。之后,阳某乙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许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让吴某某帮其向阳某乙催要高利贷。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多次到阳某乙家要债,严重干扰了阳某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到阳某乙家要债,被告人杨某进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暴力踢门等方式催要高利贷。

(2)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郭某志到阳某乙家要债,杨某进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暴力踢门等方式催要高利贷。

(3)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找阳某乙催要高利贷,阳某乙向朋友李某某借款5000元还给许某某。

8、2016年,被害人兰某某向罗某学(另处)借款10000元,月息30%,期限一个月,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收到借款9000元,之后,兰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罗某学多次打电话催债无果后,请被告人马某某帮其向兰其辉要债。马某某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兰某某要债,严重干扰了兰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叫至其**店内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要债,后派人到兰某某家查看财产情况。

(2)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带人到兰某某家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要债,在兰某某承诺尽快还债后才离开。

9、2015年3月,被害人周某乙向罗某学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天,利息5000元。之后,周某乙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罗某学找到马某某,让马某某帮其向周某乙催收高利贷。被告人马某某多次找被害人周某乙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催收高利贷,严重干扰了被害人周某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017年3月的一天,罗某学将被害人周某乙叫至镇沅 “**”门面后离开,由被告人马某某对周某乙进行催要高利贷。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将周某乙叫至兰某分的**店内,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催要高利贷。

(3)2017年10月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到周某乙家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催要高利贷。

(4)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沅县老司法局门口将周某乙拦下,对其进行殴打,周某乙报警后民警将马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10、2015年,被害人杨某乙向吴某奇(另处)借款2万元,月息3000元,实际收到借款17000元,杨某乙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吴某奇、李某浩(另处)、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杨某乙要债,后将杨某乙的一辆面包车开走抵债,严重干扰了被害人杨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被告人吴某某、黄某财、罗某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4年3、4月份,被害人任某某中标镇沅县烟草公司烟水工程建设,任某某向潘某周(另案处理)借款150万元,任某某和潘某周商定借款三个月,月利息2%,三个月付利息钱10万元,商定后任某某和潘某周签订一份工程合伙协议,到期后任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清其中的90万欠款。2015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平(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并委托吴某某帮其找任某某收债,后吴某某于当天早上10时左右带罗某引、财某某黄某财到镇沅县**镇**水库旁武某某家工地找到任某某讨要欠款,并非法拘禁任某某直至次日早上9时左右,将任某某交给张某平等人。被告人吴某某、财某某黄某财、罗某引非法拘禁任某某23个小时左右。

四、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开、张某金、杜某春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及(另处)、被告人张某金、杜某春商议采取在赌局中变扑克牌的方式诈骗钱财。随后李某及、张某金、杜某春一起驾车到镇沅县找到吴某某,经过商量以后决定由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赌博所需的赌资,被告人张某金负责在赌局中作弊换扑克牌赢钱,赢钱以后按照相应比率分成。随后吴某某伙同张某金、杜某春到镇沅县古城镇聚缘饭店与段某有、陶某文、李某开等人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春配合被告人张某金采取换扑克牌的形式作弊赢钱,赌局结束后被告人张某金、杜某春从被告人吴某某处分得2万元。被告人李某开发现吴某某、张某金等人在赌局中作弊换牌,主动联系胁迫吴某某要求加入,并伙同吴某某、张某金、杜某春一起设计赌局,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金、杜某春到镇沅县古城镇**饭店与赵某胡、那某杰等人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开、杜某春配合被告人张某金采取换扑克牌的形式作弊赢钱1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开、张某金设计赌局,并在赌博过程中相互配合,由被告人张某金采取换牌的方式骗取钱财共计12万元。

被告人李某开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

2018年元旦节前后,那某杰(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开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猎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开卖给那某杰的疑似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六、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2015年,被害人邱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开设于镇沅县城**直销店和**小区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赌债13万余元。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某某、黄某财、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到**镇邱某某卖十字绣的店铺催收赌债,未找到邱某某,后在**庄园对邱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催收赌债,邱某某提出帮吴某某干活抵债。之后,邱某某在**镇**村**小组吴某某老家看家、做活计三年抵偿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前科材料、**冷饮店营业执照、**直销店营业执照、租房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阳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饶某东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阳某乙、周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一百二十六张。

七、其他案件事实:登记在杨某乙名下扣押在案车牌号为云******长安牌小型汽车为犯罪所得,建议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兰某分、马某某、黄某财、罗某引、罗某宏、李某坤、马某源、杨某进、钱某亮、石某明、马某寒、李某伟、杨某菊、张某琴、黄某云、杨某伟、陈某富、黄某童开设赌场,十九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某某、黄某财、罗某引、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向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阳某乙等人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赌债或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开、张某金、杜某春诈骗他人钱财12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罗某引、黄某财非法拘禁他人约23小时,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开非法买卖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吴某某、兰某分、黄某财等二十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兰某分、马某某、黄某财、杨某进等二十三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兰某分、马某某、黄某财、杨某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富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财、黄某童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刑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云、马某寒、杨某伟、杨某菊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兰某分、马某某、罗某引、罗某宏、李某坤、马某源、杨某进、石某明、郭某志、钱某亮、李某伟、黄某财、张某琴、陈某富、黄某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源、杨某伟、陈某富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周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罗某引、罗某宏、李某坤、马某源、马某寒、郭某志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兰某分、黄某财、李某伟、陈某富、杨某进、石某明、钱某亮、李某开、杜某春、张某金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云、杨某伟、杨某菊、张某琴;被告人黄某童在普洱市监狱服刑。

2.侦查卷35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21份。

4.涉案小型汽车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以照片形式移送。

5.光盘126张。

6.换押证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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