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东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未经许可,于2019年阴历十月份前后在东明县**街道**村自家院落种植罂粟,2020年3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576株。
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3月12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罂粟幼苗;2.书证户籍证明等;3.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东明县农村农业局所作鉴定书;5.证人赵某某证言;6.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许可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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