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市人,**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吴某在**市**镇**斜对面的**店以一百余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射钉器,后在家中找到一根无缝钢管,利用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改造成为一支射钉枪。后吴某使用该射钉枪外出打秧鸡,并成功打死过几次秧鸡。20**年**月**日,公安民警在吴某的带领下从周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经鉴定,吴某制造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78********;
2、随案移送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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