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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跃,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356号 

被告人吴飞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桥**。吴某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8年1月12日执行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12月26日执行刑满释放。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飞跃、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飞跃伙同吴某某驾驶一辆棕绿色猎豹牌越野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长运驾校旁****搅拌站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搅拌站内的两辆泵车内的200升0号柴油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观发改价认【2019】1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74元每升价格计算,认定盗窃柴油价值壹仟叁佰肆拾捌元(1348元)。

2、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飞跃伙同吴某某驾驶一辆棕绿色猎豹牌越野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公司的挖掘机内的100升0号柴油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观发改价认【2019】1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74元每升价格计算,认定盗窃柴油价值为陆佰柒拾肆元(674元)。

3、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飞跃伙同吴某某驾驶一辆棕绿色猎豹牌越野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红街路口一工地将被害人赵某甲存放在工地上的一桶柴油共200升0号柴油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观发改价认【2019】1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83元每升价格计算,认定盗窃柴油价值壹仟叁佰陆拾陆元(1366元)。

4、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飞跃伙同吴某某驾驶一辆棕绿色猎豹牌越野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阅山湖工地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两台挖掘机内的200升0号柴油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观发改价认【2019】1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83元每升价格计算,认定盗窃柴油价值为壹仟叁佰陆拾陆元(1366元)。

5、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飞跃伙同吴某某驾驶一辆棕绿色猎豹牌越野车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小学工地围墙外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一台挖掘机内的200升0号柴油盗走,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观发改价认【2019】1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83元每升价格计算,认定盗窃柴油价值壹仟叁佰陆拾陆元整(1366元)。

综上,被告人吴飞跃、吴某某5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跃、吴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跃、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飞跃、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吴飞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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