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经济联合社,组织机构代码6981****,单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居委办公楼。
诉讼代表人吴某添,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1********,现任胪岗镇胪溪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居民区委员会党总支部书记、胪溪居民区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道**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月份开始至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先后任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居委主任、经联社主任、胪溪居民区委员会党总支部书记期间(其中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同案人吴某丁标任居委主任,已判决),在未经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胪溪居民区委员会“两委”会议决定,擅自将胪溪居民区委员会辖区内的新兴中路北、新兴中路南、溪和路、水果市场商和路等洋坊规划后非法出卖给本居委居民吴某发、吴某升、吴某宣、吴某庚等人及收取地皮款。经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测量,上述期间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共49宗,收取涉案地皮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037341.72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国土部门调查报告等;2.证人吴某辛、吴某坤、吴某平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吴某标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单位中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减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泽彬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证据目录,案卷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