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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郑某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3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滨,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51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滨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两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滨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林某某租用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古板头村下林南片工业区南区二横一厂房,后两人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6月份将该厂房部分场地转租给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并收取租金,在明知该男子租用其工场用于非法生产假冒品牌香烟的注册商标标识条盒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上述场地给该男子进行非法生产。2020年7月18日,潮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在上述场地查获红旗渠、红金龙、黄金叶、云烟、黄山等品牌的涉假卷烟商标条盒、小包标识共106.05万件及晒版机、胶印机、烤板机等一批作案工具。

经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黄金叶(硬红旗渠)、红旗渠(硬银)、红旗渠(新版银河)样品与该公司样张比对不一致,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卷烟商标标识。

经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检测分析中心检验: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红金龙(软精品)”样品是假冒该公司红金龙(软精品)的条盒商标纸。

经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卷烟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寄送的云烟(软如意)条包装纸为假冒品。

经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公司从未委托授权广东省潮州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刷仓储黄山品牌卷烟商标标识。该公司正式商标在印刷、使用、仓储等过程中均未发现有外流现象。

经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样品与该公司“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商标标准样品进行对照比较,在施绞线设计、钢印的压制工艺、“龙凤”图案采用的压制工艺、商标印刷工艺及色泽感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多处不符,判定该送检样品非该公司在用正常商标。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扣押的黄金叶(硬红旗渠)小包标识、红旗渠(硬银)条盒标识及小包标识、红旗渠(新版银河)条盒标识及小包标识、红金龙(软精品)条盒标识、云烟条盒标识、黄山条盒标识及小包标识、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条盒标识共106.05万件,价格合计人民币1696119.99元。

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滨先后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烟盒样品等物品;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滨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滨、吴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场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1118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滨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量刑建议书18份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5.涉案物品:手机、光盘、烟盒样品、手机等物品(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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