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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在徐某某**街道**一路**城前面停车处,被告人吴某某从停放在该处树下的一辆电动摩托车车头小斗内盗走邹某一部华为牌nova5pro型号手机(IMEI码:86377804480****)。经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699元。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归还失主邹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海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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