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吴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6日下午,年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一起玩时发现停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东段五小东南北路上的一辆黄色众泰牌300型号的面包车(车牌号:豫NSS501)的车钥匙插在车门上,便将钥匙拿走。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车盗走。价值27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的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5、户籍证明、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6、鉴定意见;7、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实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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