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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牛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居委某某**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与蓝某某(在逃)没有采矿许可证合伙开采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居委**牛场**〈地名)的黑泥。由张某某(在逃)负责找货车运输。其中销售给中介龙某某的价格为每吨20元某某26元(含运费)不等,总共开采销售约5000吨,被告人吴某甲已收款56483元。其后,被告人吴某甲与蓝某某继续合伙开采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场**的黑泥,仍然由张某某负责找货车运输。将非法开采的黑泥卖给另一中介杨某某30576吨,价格每吨27元某某30元(含运费)不等,被告人吴某甲已收款386633元。被告人吴某甲以上共销售黑泥非法收入443116元。经广州云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吴某甲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场**非法黑泥面积测量:地块面积为4700.3平方米、挖方量为14259 .8立方米折算吨量为39214. 45吨。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煅烧白度检测,结果煅烧白度14.02、 13.75、 21.70。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规格含量的黑泥价格认定,挖方量为14259. 8立方米折算吨量为39214.45吨,价格总值441829元。云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上述黑泥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换押证》、《提讯提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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