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常年在景东县**镇**村**小组家中为村民从事诊疗活动,2019年4月19日,在其为被害人吴某乙实施静脉注射过程中吴某乙出现过敏反应后死亡。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系被他人静脉点滴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 到案经过;4.证人朱某某、吴某丙、蒋某某、吴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吴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10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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