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王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厉庄镇、黑林镇等地超市收购卷烟对外销售。2019 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被连云港市赣榆区烟草局查获,并从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车内(车牌号苏GR****)及其租住房屋内查获南京(软九五)、南京(雨花石)、苏烟(软金砂)等68个品种卷烟共计537条,价值人民币134415元。
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卷烟、手机等物证;
2.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王某乙、吴某乙、王某丙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5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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