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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座**单元。2011年10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微信名为“和”(另案处理)及同案人吴某乙(已判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同案人吴某乙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座楼下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收取“六合彩”投注资金。同案人吴某乙将每期的投注统计表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吴某甲,由被告人吴某甲与“和”对账结算,同案人吴某乙从投注金额或中奖金额中抽成10%作为盈利。被告人吴某甲每月从上家“和”处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共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座楼下当场抓获同案人吴某乙及参赌人员刘某某、万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提取到投注现金人民币4920元、账本5份以及“六合彩”投注信息材料6份,从同案人吴某乙手机中提取到第107期-119期“六合彩”投注统计表30张,从刘某某、万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处提取到投注“六合彩”的收款收据4张,均已扣押在案。

经审计,提取在案的第107期-119期“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191490元。同案人吴某乙在涉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甲216919元,同案人吴某乙通过微信收到被告人吴某甲转账143007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合彩”资料、账本、现金人民币、收款收据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合彩”销售统计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与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

5.中税网天运(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税网天运(2019)专审字041号专项审计报告、中税网天运(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税网天运(2020)专审字001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伙同他人擅自从事销售“六合彩”的经营活动,收取投注金额人民币21691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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