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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受同案人(身份不明)雇佣,驾驶其本人购买的悬挂“粤DW****”号牌(假冒车牌)的货车至汕头市潮南区**镇**村一路口处装载假烟,准备运至汕头市潮南区**公路与**公路交界处交付给另一名同案人(身份不明)。至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装载假烟过程中,公安机关到场查处,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弃车逃跑。公安机关在该货车扣押到假冒“中华”、“云烟”等品牌香烟一批共计19.86万支及被告人吴某甲使用的两部手机。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中华”、“云烟”等品牌香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中华”、“云烟”等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76227.16元。

经汕头市潮南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悬挂“粤DW****”号牌的货车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有改动痕迹,未检出原始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相片、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6)电子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手机二部、货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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