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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48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5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从2019年1月起,多次到云霄县向“小吴”等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永安市**食杂店中华(软)、中华(硬)品牌卷烟共计10540元人民币,销售给永安市**店中华(软)、中华(硬)品牌卷烟共计24050元人民币,销售给永安**便利店中华(软)、中华(硬)品牌卷烟共计5880元人民币,销售给蔡某某中华(软)、中华(硬)品牌等卷烟共计130200元人民币,合计170670元人民币。2020年9月17日永安市公安局在蔡某某家中查获对其从吴某甲购买的86条中华(软)、50条中华(硬)卷烟,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闽G****白色天籁轿车,与郑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到云霄县,向“小吴”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软)卷烟30条、中华(硬)卷烟50条,次日凌晨4时驾车携带上述卷烟回到其租住的永安市**小区途中,在永安市**局门口被永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4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三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甲、郑某某、蔡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号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21417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凯

检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有关涉案卷烟等款物暂扣于永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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