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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2018年8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2次在安吉县**镇**村其家门口水沟处,采用矿灯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俗称“石鸡”)共计17只,后出售给吴某乙(另案处理),得款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退缴赃款400元。

另查明,安吉县境内两栖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捕猎,矿灯照明方式捕猎属于禁猎方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甲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视频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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