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委会**队**号,住原籍。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2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回到家中,被妻子吉某某(未办理结婚证)训话。吴某甲听后心中不悦,开始打砸自家的塑料凳子。期间,吴某甲大声喊骂住在对面的叔叔吴某乙,并与吴某乙在两家门口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双方在扭打过程中,吴某乙将吴某甲压倒在地板上。吴某乙见吴某甲不再反抗后,便从地板上站了起来并离开现场。两人争执结束后,吴某甲骑摩托车到**河**村*队河段的岸边草丛处,取出一把射钉枪(全长2156mm,枪管长为1745mm,枪身为黑色)带回家中,然后在其家门口前用射钉枪对着天上开了一枪。吴某乙听到枪响后冲上前去抢下吴某甲手里的射钉枪,将该把射钉枪用脚踩弯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吴某甲当场头口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依法扣押了吴某甲藏在其家门前石子堆上的自制射钉枪一把。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所持有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把;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银莹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证射钉枪一把现暂存于山荣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