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6********,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息烽县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息烽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甲位于贵州省黎平县**镇**村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3日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枪支现存于息烽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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