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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4********,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为索要债务,驾车强行将被害人朱某某带离定兴县,中途应吴某乙(已判决)要求返回,并将朱某某交给吴某乙等人。后朱某某被吴某乙等人带至定兴县**酒店看管。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梁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对朱某某殴打,2017年1月30日凌晨,朱某某寻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兴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说明”、有关拘禁场所、被害人伤情、殴打地点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侦大队“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镇委员会“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2.证人吴某乙、刘某某、吴某丙、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朱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伙同他人多次殴打朱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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