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1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家住丰城市**集镇**路**号。被告人吴某甲于2009年12月7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同时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蒋某某、龚某某(外号矮子)、被害人吴某乙三人到丰城市老城区锅巴粥店吃夜宵碰到吴某丙、李某某等人也在那里吃宵夜,吴某丙让吴志云喝酒,吴志云不喝,双方一起吃夜宵的过程中吴某丙和龚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吴某乙去拉架,龚某某、吴某乙受伤,后吴某乙及蒋某某、龚某某开车回到了丰城市花园大酒店。因吴某丙(已判刑)等人想给吴某乙一点教训便和其父被告人吴某甲讲了此事,吴某甲就叫吴某丁(绰号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枪支和砍刀在丰城市花园大酒店找到吴志云的车子,东北人(吴某丁手下)用棒球打坏了吴某乙的汽车玻璃,吴某乙从酒店房间出来,东北人(吴某丁手下)拿了一把长枪想动吴某乙的手并且要吴某乙上吴某丙的车,这样吴某乙就被熊某某、吴某丁、东北人解到了吴某甲家中,在吴某甲家中黄某某携带了一把单管长枪指着吴某乙说:“跪下,我要打死你去。”吴某丙的母亲制止了黄某某对吴某乙的戳骂和威胁,打了2个多小时,吴某乙才被吴志勇带回家。
2005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曲江盐油煤矿请人吃饭为由邀请被害人某某、吴某戊、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吴某甲管理的盐油煤矿办公室赌三十二张,从下午4时赌到晚上10来点,后被龚某某(罗某某舅子)发现赌博现场的隔壁房间有台电脑监控赌博现场,那天吴某甲通过玩假一个人赢钱至少十余万元人民币,其中某某输了七百元,吴某戊输了五万余元,后吴某甲通过胡劝根还了六万元给吴某戊,罗某某输了五万元余元,张某某输了八千余元,鄢某某输了二万余元。
因为几天前,被告人吴某甲儿子吴某丙的煤被胡某己的堂兄胡某庚挖土的车子压了,后吴某丙去找胡某庚理论,胡某庚(已判刑)就叫来了胡某己等人将吴某丙赶走了,吴某丙便和吴某甲讲了此事,吴某甲知道后就叫其兄弟、侄子到家中商量如何办理,后吴某甲希望胡某庚向其道歉,但未有任何人找到吴某甲,吴某甲心中便生气。2012年7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丰城市曲江镇曲江大井一麻将馆里玩,看到胡某己和吴某壬也走到麻将馆里坐在边上聊天,便借机生事,骂了胡某己,胡某己便和吴某甲发生口角准备动手,双方被现场的人拖开,双方各自回家后聚集了一、二十号人并持械,一副要打架的样子,由于双方的家都在集镇而且相隔不远,双方家庭都是曲江“名人”,引起了很多群众的围观,造成了破坏的影响,由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双方聚集人员才散去,后双方在丰城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为了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系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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