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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村**路**号。2020年7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8日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0日,潮州市****有限公司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了位于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篮仔洋5.29公顷面积林地,并且办理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后该片地域该公司并未使用。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向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委会租用了饶平县龙湾村篮仔洋旱地,后于2017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吴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雇佣铲车、挖掘机对其承包的篮仔洋土地进行平整并建设鲍鱼养殖池和生活区,导致林地大量被破坏。被告人吴某甲所建设的鲍鱼养殖池中,除由潮州市****有限公司申办的林地部分有办理征占用手续外,其余地方尚未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手续。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经书面传唤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篮仔洋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林业基本图的第Ⅱ林班第6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沿海防护林;2、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篮仔洋占用农用地(林地)的总面积为28178.5m2,折42.2亩,扣除广东省林业局批准同意使用林地面积10533.33m2,折15.8亩,扣除后实际占用林地面积17600.1m2,折26.4亩。被毁坏林木的树种、数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做出客观鉴定;3、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篮仔洋占用农用地(林地),其林地用途已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朱琳森

                              书  记  员 康烁珊

                              2021年3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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