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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办事处**、萝北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期间,收受侯某某、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房某某、**有限公司投资人徐某某等十五人送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5,590,000元,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调整、贷款申请、票据承兑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甲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期间,在下属信用社开展票据业务期间,非法收受人民币10,000,000元及市值735,000元丰田越野车一辆,款项被其借给隋某某、**有限公司、许某某使用。

经调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等;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君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0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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