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雄,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甲雄分别开通时时彩赌博网站会员账户、总代理账户给同案人吴某丙(另案处理)接受投注,后同案人吴某丙利用该总代理账户向下开设会员账户给参赌人员马某甲和吴某戊标进行投注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并将收取到的赌注通过其总代理账户转投给被告人吴某甲雄。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雄共接受同案人吴某丙的总代理账户投注总额为2285551元。
2019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吴某甲雄开设一个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给参赌人员吴某己坤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接受吴某己坤投注额约2000元。
2019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吴某甲雄开设一个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给参赌人员吴某庚明某某网上进行赌博,接受吴某庚明投注额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某某具结书等;2、证人吴某戊标、肖某某忠、马某乙莉、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吴某丙的某某;4、被告人吴某甲雄的某某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甲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雄犯罪以后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雄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雄现监视居住;
2.证据目录,案卷八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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