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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重婚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被告人吴某甲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害人郭某某同居致其怀孕,次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又与吴某乙发生关系致其怀孕,于2016年2月5日诞下一子,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泗县**镇**村**庄家中生活,同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民警在南京南站候车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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