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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花果山支行信贷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桃江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花果山支行信贷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人发放贷款170万元。

1、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赖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赖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是贾树勋使用,贷款于2019年9月27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2、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夏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和烟酒生意的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夏某某发放贷款13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系吴某甲帮钟迎兵还贷款,贷款于2019年5月12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3、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程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和基建的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程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系吴某甲帮贾建红还贷款,贷款于2020年10月22日到期,因利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4、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陈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和餐饮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陈某某发放贷款8万元,该笔贷款陈某某使用4.5万元,吴某甲使用3.5万元归还责任贷款的利息,贷款于2020年5月20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5、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昌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和养殖的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昌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由吴某甲用于归还吴正华的贷款,贷款于2019年6月20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6、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刘某甲的贷款偿还能力和基建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刘某甲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其中贾静栽使用8万元,其余12万元由吴某甲用于归还吴正华的贷款,贷款于2019年10月20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7、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吴某乙的贷款偿还能力和基建用途,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吴某乙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是借名贷款,其中贾静栽使用8万元,其余12万元由吴某甲用于归还吴正华的贷款,贷款于2019年10月20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8、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吴某丙的贷款偿还能力,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吴某丙发放贷款15万元,吴某丙本人使用5万元,其余10万元归吴某甲使用用于盘活责任贷款的利息,贷款于2019年6月13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9、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吴某丁的贷款偿还能力,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吴某丁发放贷款15万元,吴某丁本人使用10万元,其余5万元归吴某甲使用用于盘活责任贷款的利息,贷款于2019年10月20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10、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刘某乙的贷款偿还能力,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刘某乙发放贷款10万元,该笔贷款为借名贷款,资金使用人为颜建强,贷款于2019年6月21日到期,因本息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11、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肖某某的贷款偿还能力,向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肖某某发放贷款19万元,该笔贷款肖某某使用10万元,吴某甲使用9万元,贷款于2017年5月20日到期,2020年8月,肖某某把10万元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贷款管理办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夏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昌某某、刘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刘某乙、肖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不审查贷款人还款资质、虚构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术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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