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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19〕8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2019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由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受香港籍公民黄某雇请为黄某所有的“CM65****”香港船牌渔船在内地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船牌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预谋驾驶上述渔船从香港走私红色柴油(以下简称“红油”)入境销售,并事前准备现金人民币22万元左右用于购买“红油”。

2018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吴某甲及其雇请的吴某权(另案处理)共同来到珠海市**岛附近海域接收“CM65****”香港渔船。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乙驾驶“CM65****”香港渔船到达香港**对开海域,以现金人民币218000元向香港“红油”卖家购买“红油”约48吨并装载于该渔船油舱后返航。当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驾驶走私渔船返航途中不慎摔伤,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乙将走私渔船停靠在我市***水道靠近**镇一侧,之后,吴某甲与吴某乙弃船上岸就医。

2018年5月15日,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水上缉私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我市***水道依法对涉嫌走私“红油”入境的“CM65****”香港船牌渔船进行检查并查获“红油”一批。经海关统计,该渔船装载“红油”共计48.42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2145.27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到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昱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技术鉴定报告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5.《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3份;

6.涉案船舶等物证现扣押于中山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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