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88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狗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卫斌,系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租赁的本市黄埔区刘村刘中南街9号一楼,提供麻将桌、扑克牌等工具,多次召集他人进行打麻将、打扑克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吴某甲有抽水获利。同案人谭某某、颜某某(均另案处理)有多次在上述场地参赌,并有时向其他参赌人员放数。2019年11月30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地现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吴某甲及参赌人员谭某某、颜某某、谢某某、钟某某、钱某某、胡某某等19人,查获赌具一批,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49720元(其中的人民币1000元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当日的抽水获利)。另外,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谭某某、颜某某等人微信交易记录中的赌资,经核算,共计有人民币2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谭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4.缴获的扑克牌、麻将桌、现金等赌具及赌资;5.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谭某某、颜某某签认的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6.证人唐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钟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陈某甲、肖某甲、皮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赵某某、肖某乙、胡某某、肖某丙、安某某、陈某丙的证言;7.现场勘验材料;8.电子数据;9.视听资料;10.辨认笔录;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房,联系电话:1882508****。保证人吴某乙,联系电话1882512****。
2.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抓捕、搜查等视听光盘6张,随案移送。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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