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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6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利在东莞市**区**路**茶庄内开设赌档,聚集王某某、谢某某、龚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使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吴某甲在聚赌过程中负责发牌和抽水渔利。当日4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该赌档进行抓赌,当场抓获吴某甲和王某某、谢某某、龚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并现场缴获抽头渔利款项760元、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扑克牌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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