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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诉刑诉〔2016〕22号

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4日晚,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中队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旁吴某乙家当场查获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的吴某甲及吴某乙(另案处理),并查获“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单47张(其中139期5张,140期42张)、140期投注汇总单一张。吴某甲于2014年12月2日、12月4日通过电话和现场收单的形式收受40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汇总后再由吴某乙报给上线,获利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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