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莒溪镇大峨村村支部书记,住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黄土村9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苍南县林业部门在莒溪镇大峨村确定3679亩林地用作生态公益林,时任大峨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吴某甲在协助政府部门负责申报该项工作时,未告知村民申报事项,私自以吴某甲、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吴凤林、吴某乙、夏某丁、夏某戊、蔡某某、李某某、夏某己、吴某丙12人名义申报生态公益林补助,并将林业部门办理的12人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存折占为己有。2004年至2013年期间,原苍南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共计下拨公益林补偿397332元至莒溪镇大峨村上述12人账户。被告人吴某甲陆续从其保管的存折中支取329624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3年12月,县审计局对该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进行审计,被告人吴某甲将其支取的329624元资金存入对应的存折。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纪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关于吴某甲的任职证明、莒溪镇组织史、莒镇委(2008)31号文件、死亡证明、证明一份、忏悔书、银行账户明细、关于2004年至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通知、2004年至2013年莒溪镇重点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清册、2004年-2013年莒溪镇大峨村省级以上公益林损失性补偿金发放情况、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某、夏某己、吴某乙、夏某乙、证人夏某丙、蔡某某、欧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苍南县莒溪镇大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大峨村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紫云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