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12时30分,被告人吴某甲在家接到购毒人员吴某乙称购买100元毒品冰毒的电话,吴某甲与其约定在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美善路一垃圾桶旁边交易。后吴某甲在约定地点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跟吴某乙,吴某乙将人民币100元交给吴某甲。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吴某甲离开,吴某乙将购买冰毒吸食完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P75-8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行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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