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6********,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吴某乙联系吴某丙(另案处理)购买5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500元,吴某丙收到钱后即联系汪某某(另案处理)购买400元毒品,汪即联系被告人吴某甲购买毒品,并联系吴某丙通过微信扫码支付400元给吴某甲,吴某甲收到后将该400元退给汪某某。当晚,汪某某另行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汪某某购买毒品是为了非法销售,仍然开车送汪某某到贵溪市**镇**家附近与陈某某进行交易,汪某某支付了50元给吴某甲作为油费,支付了400元给陈某某购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混合物),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吴某甲开车送汪某某到贵溪市广场甜蜜宾馆楼下,汪某某将毒品交给了吴某丙。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后被重新送至贵溪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陈某某、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测照片、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