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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20年0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家宅内收到吸毒人员吴某乙350元转账后,就联系“协”(身份未查明)并跟“协”购买250元冰毒和100元海洛因(从350元获利100元给自己买海洛因来吸食),接着就拿着从“协”那里购买的250元冰毒到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金海岸酒店附近处交给吸毒人员吴某乙。

2.于2020年0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收到吸毒人员吴某乙200元转账后又从“协”那里购买200元冰毒,拿到徐某某徐城街道北岭管区新民村路口饭店内交给吸毒人员吴某乙,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扣押被告人吴某甲黑色华为手机一部(1847629****)、五羊摩托车一辆,并扣押吸毒人员吴某乙玫瑰金苹果手机一部(1781722****)和可疑毒品2小包。经称重,被扣押的2小包毒品净重0.38克。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扣押的2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2小包、手机2部、摩托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49页,检察卷1册17页。

3.涉案物品毒品冰毒2小包、手机2部、摩托车1辆(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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