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惠来县**镇**村吴某乙住宅中,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方**、方某某,每次50元,重0.03克。同年7月28日晚10时许,吴某甲在吴某乙住宅中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毒品海洛因3小包、净重3.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重2.3克。
经司法鉴定:缴获的白色碎块状物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 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甲归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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