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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惠来县**镇**村吴某乙住宅中,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方**、方某某,每次50元,重0.03克。同年7月28日晚10时许,吴某甲在吴某乙住宅中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毒品海洛因3小包、净重3.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重2.3克。

经司法鉴定:缴获的白色碎块状物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 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甲归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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