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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诽谤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诽谤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诽谤罪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20855****在“凯迪社区”注册一账号,该账号与其手机号码一致。2019年2月9日,其使用该账号在“凯迪社区”以案说法栏目发表[原创]《贵州省多名官员联合造假贪污补偿款一案》、[原创]《贵州省天柱县多名官员联合造假贪污补偿款一案》两篇帖文,帖文中的文字由吴某甲自己进行编辑,图片由肖某甲帮忙合成,截止2019年2月15日,两篇帖文的阅读点击量分别为5141次和5928次。两篇帖文的内容一致,帖文均由文字和图片组成,主要为反映原**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袁某某、镇长肖某乙、副镇长吴某乙、移民站长吴某丙、天柱县**局副局长吴某丁、**院的刘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王某甲、冯某某在建设天柱县**水电站时联合造假,将天柱县**镇**村**组吴某戊户名下的水动力打米加工厂厂房198平方米(包括水渠、水坝、厂房、机械设施)、一座人行平桥、砖木结构养猪房60平方米、商店木房、酿酒房28平方、8人的人口基础设施安置费和后期扶持费等补偿款予以贪污,但其所反映的补偿事项,经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天柱县信访局、**镇人民政府、天柱县水库扶贫生态移民局均对吴某甲予以书面答复,并不存在补偿款被贪污的情况,其发布的帖文内容实为捏造,给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电脑硬盘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杨某丙、潘某甲、杨某甲、吴某戊、王某乙、陈某某、石某某、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张某某、王某丙、吴某壬、吴某癸、唐某某、蒋某某、杨某乙、姚某某、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袁某某、肖某乙、吴某丁、吴某丙、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远程勘验检查记录;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捏造他人联合贪污补偿款的事实,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帖文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均芸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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