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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建宁县**乡**村**楼**街**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15日被泉州市鲤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仍将卡号为62122614080********的工商银行卡、U盾及一张电话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为“懒羊羊”的男子供其诈骗,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4695元。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通过挂失后用身份证补办银行卡的方式,补办卡号为62122614080********的工商银行卡并从中取出人民币6341元占为己有。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晋江市**镇**村“涛宝谊超市”门口被抓获,现场扣押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4080********一张,OPPOR9m手机一部,VIVOX6A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4080********一张,OPPOR9m手机,VIVOX6A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电子账单、微信聊天截图、人口信息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道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诈骗罪部分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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