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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湖南省华容县******二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3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为筹措赌资于2019年12月,趁其舅妈杨某某夫妇不在家之际,从其家中盗窃了杨某某的房屋以及门面不动产权证书,后花钱制作了杨某某出具给吴某甲的假公证书、委托书。经曾某某介绍,吴某甲将杨某某位于**街**号的门面以17万元抵押给庄某某;将杨某某位于**路**栋**室的房屋以19万元抵押给了吴某乙。共计诈骗36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自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吴某乙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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