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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4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队,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1日9点许,被告人吴某甲为偿还赌债,就以去喝喜酒为由,到万宁市****村委会**村找陈某某借摩托车,并将借到陈某某的**牌摩托车于当天抵押给****街的吴某乙,得款三千元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第二天(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没有赎回摩托车归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就将其扭送城北派出所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追回该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认定价值为6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摩托车抵押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

                                2016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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