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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区**村**巷**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其能够提供定位软件服务的事实,采取微信聊天的手段,以支付定位软件服务定金、尾款、押金等名义实施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共计人民币12468元。

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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