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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60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土家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伪造一枚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印章和一本律师执业证,冒充律师以代理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先后要求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后被告人吴某甲未代理受害人刘某某进行民事诉讼,经贵阳市观山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介入,吴某甲退还刘某某3500元。

2.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帮忙协调处理案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0000元。经方某某索要,吴某甲退还方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帮忙处理被害人伍某某的上诉案件为由,骗取伍某某人民币4700元。

4.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认识贵州省教育厅和贵阳市教育局、云岩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协调被害人张某某的孩子到云岩区一小读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帮被害人饶某某代理公司拖欠的工资案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5508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能够帮黄某某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申请重审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4000元。

7.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为被害人余某某代理离婚诉讼为由,骗取余某某人民币7000元。

8.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能够协调被害人石某某的亲戚的刑事案件改判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40000元。

9.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以代理被害人沈某某的劳动诉讼案件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5203元。

10.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能够帮被害人田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案申请重审为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26956元。

11.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伪造的律师执业证、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印章,冒充律师以代理被害人倪某某丈夫死亡赔偿事宜为由,五次骗取倪某某共计人民币35748元。

12.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冒充律师,以代理被害人陈某某的案件为由,骗取陈某某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吴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2775元。

2019年4月3日14时左右,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1号楼下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正律师事务所印章、吴某甲律师执业证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贵州省司法厅证明、修文县人民法院关于薛某某实名举报吴某甲的调查报告、观山湖区司法局关于移送吴某甲涉嫌犯罪线索的函、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周某某、汪某某、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饶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石某某、沈某某、田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吴某甲指认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公章、证件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代理案件、帮助协调关系的事由,骗取十二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27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被害人倪某某提交赔偿申请及证据材料10页。

4.被害人倪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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