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云霄县**小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址为云霄县“***酒店”附近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甲外甥林某乙通过教师资格面试、就业找关系等为由,以及帮林某甲亲戚吴某乙和女儿吴某丙入学为由,多次骗取林某甲、吴某乙和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通过教师资格面试为由,骗取林某甲0.8万元。
2.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甲4万元。
3.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甲1万元。
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甲0.8万元。
5.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甲亲戚吴某乙和女儿吴某丙到漳州市城市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五年专专业就读为由,骗取吴某乙和2万元。
6.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找工作需要应酬为由,骗取林某甲0.5万元。
7.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通过四门函授本科科目考试为由,骗取林某甲2万元。
8.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打印本科在读证明为由,骗取林某甲0.4万元。
9.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提前拿到教师资格证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甲0.9万元。
10.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帮助林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甲1.6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同事林某丙的带领下,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吴某乙和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晋
检 察 官:陈妙娜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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