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因其父亲吴某乙患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用。吴某甲为了获利,伙同一名陌生男子“宇某某”(基本信息不明)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宇某某”向吴某甲提供一般性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及接收诈骗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等,吴某甲根据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冒充网上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具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接到吴某甲拨打的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黄某某表示需要贷款后,吴某甲便以贷款需要提交手续费、保证金及提交保证金未备注姓名等理由骗取黄某某通过微信账号wxid-xkgiavf9yu****和支付宝账号1587860****向吴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492 元。随后,上述钱款通过分流转账,最终有12118元转入吴某甲使用的微信账号holiday****。

2019年8月8日20时许,吴某甲在儋州市**镇**宾馆**房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同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对从吴某甲身上扣押的黑色OPPO A57手机中依法提取到一般性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63条。2020年8月20日,吴某甲退赔诈骗款14492 元暂存于本院专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 A57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账号主体查询、交易流水及情况说明、退赃汇款票据、退赃说明;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通过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因治病急需而诈骗和退赔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扣押在案的黑色OPPO A57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暂存于本院专款账户的14492元系犯罪所得,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水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巷居委会**巷**号,联系电话:1838933****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黑色OPPO A57手机一部,案件暂扣款票据(退赃款14492元暂存于本院专款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