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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8********,仫佬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号(户籍地)。被告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左某某、吴某乙、柏某某、韩某某、谈某某、毛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罗某某、孙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刘某庚、龚某某、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刘某乙(另案处理)与服务器设在柬埔寨的可人为控制的投资诈骗平台“锦平国际”约定好诈骗分成比例(诈骗的钱款平台分30%,刘某乙分70%),以吸引被害人投资鱼胶产品为引诱手段实施诈骗。刘某乙安排刘某丙(另案处理)购买电脑、手机、微信号及股民信息。租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厦**室为办公地点,对国内不特定的人员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计划周密、准备充分。在实施诈骗前,给信息公司大量的发送信息,用购买的关于股民的微信号添加好友,拉入QQ群观看股票大师“欧阳某某”的视频。同时招募员工,统一住宿。给员工配备电脑和绑定微信号的手机,发放用于诈骗的“话术本”,并让员工将“锦平国际”的二维码或者链接发到组群里,让客户自行下载注册。客户在平台充值资金后,该团伙成员冒充股票大师“欧阳某某”及助理“小yan”将客户推荐给“洪某某”拉进只有客户一个真实身份,其它都是团伙成员冒充的“水军”的群。由团伙成员冒充客户在群内发鱼胶产品赚钱的话术,并通过调控“锦平国际”平台的后台使客户产生巨大盈利;客户发现盈利后,让客户不断充值,最后全部亏损掉,以此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形成了以刘某乙为首,以吴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戊(另案处理)、刘某己(另案处理)等人为管理层核心成员的诈骗犯罪组织。其中:刘某乙为老板,负责出资、公司的整体运行并召集团伙核心成员,管理“锦平国际”网络投资平台;刘某丙为财务,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该诈骗团伙后期分成三个业务小组,一组为由吴某丙、刘某丁担任组长、被告人吴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二组由刘某戊、邬某某(在逃)担任组长,温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三组由刘某己、董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组长,覃某某(另案处理)、覃某乙(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约680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被骗五次,合计被骗人民币2100000 元。

2.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左某某被骗四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10000元。

3.2019年7月1日,被害人吴某乙被骗人民币40000元。

4.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柏某某、韩某某被骗五次,合计被骗人民币370000元。

5.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谈某某被骗三次,合计被骗人民币290000元,后追回人民币10778.58 元。

6.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毛某某被骗两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00000元。

7.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四次,合计被骗人民币230000元,后追回人民币33113.06元。

8.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被骗六次,合计被骗人民币300000元。

9.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罗某某被骗四次,合计被骗人民币350000元。

10.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孙某某被骗人民币90000元。

1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七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960000元,后追回1991.75元。

12.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余某某被骗七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10000元。

13.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刘某庚被骗两次,合计被骗人民币50000元。

14.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龚某某被骗两次,合计被骗人民币370000元。

15.2019年7月2日,被害人章某某被骗人民币15000元。

16.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被骗四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50000元,后追回38411.95元。

17.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朱某某被骗人民币100000元。

18.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卜某某被骗三次,合计被骗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印某某、刘某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聊天截图、宁夏鼎洪康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然评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吴某丙、刘某丁、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刘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左某某、吴某乙、柏某某、韩某某、谈某某、毛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罗某某、孙某某、黄某乙、余某某、刘某庚、龚某某、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附扣押清单)、检查笔录(附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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