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139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小**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原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4月26日对其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王国华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二次,退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事实

1、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出售本市***小区**幢**室***新城**幢***室、**人家*幢**室、**花园*幢**室等房产给被害人沈某某的事实,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0.4万元。

2、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出售本市****湾**幢**室、**室等房产给被害人姚某某的事实,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14.22万元。

3、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出售本市**家园**幢**室等房产给被害人朱某甲的事实,从被害人朱某甲处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左右。

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出售本市****岛**幢**室、**人家*幢**室等房产给被害人陆某甲的事实,从被害人陆某甲处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2.1万元。

5、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可以出售本市****湾**幢***室房产给被害人陈某某、朱某乙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朱某乙处骗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1.5万元。

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孙某某、於某某将本市***新城**幢***室房产过户给被告人吴某甲,剩余105万元购房款逾期未支付,骗得房产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该房产又转手过户给他人。

7、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潘某甲、邵某某将本市**人家**幢**室房产过户给被告人吴某甲,剩余130万元购房款逾期未支付,骗得房产后,被告人吴某甲后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诈骗作案五起,所骗财物共计人民币455.22万元;合同诈骗作案二起,所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转账凭证、收条、二手房买卖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胡某某、吴某丙、凌某某、叶某某、李某甲、潘某乙、顾某某、朱某丙、孙某乙、丁某某、吴某丁、束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姚某某、陆某甲、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孙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敏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卷。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