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甲,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单元**。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合伙做口罩生意并出口至国外”为由,三次骗取被害人吴某乙计人民币1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合伙做KN95口罩生意并出口至国外”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0000元。

2.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以“KN95口罩需要交运输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000元。

3.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以“KN95口罩到国外海关需要缴纳关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住所取保候审,电话:1321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