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园**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毛华松,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已判决)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决定以帮办网络贷款的手段实施诈骗,在6月21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使用微信、QQ软件添加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是贷款服务代理,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进行贷款,编造办理贷款需要收取面签费、帮忙撤销不良征信、预交本金利息才能放款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周某某扫二维码付款共6628元人民币。同年7月8日,民警在**镇**栋**房将吴某乙抓获,当场起获四台手机、八张手机套卡。同年10月8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宾馆**房将吴某甲抓获,从其身上起获一台iPhone X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南山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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