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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闲鱼APP使用“tb41232****”、“吴意花”等涉案账号开设“铁柱先生2号店”、“铁柱先生3号店”、“铁柱先生5号店”等店铺,以销售品牌鞋为诱饵,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期间,吴某甲编造商品没有现货、走平台到货时间长、微信购买价格可以便宜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通过微信提前支付货款的方式,先后对23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孙某某在铁柱先生5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HOKA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孙某某发送虚假快递单号(22500431****)后,将孙某某微信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4月20日、4月23日,被害人马某甲在铁柱先生3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650元购买HOKA牌运动鞋2双后,吴某甲故意与马某甲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4月22日至24日,被害人马某乙在铁柱先生3号店,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140元购买HOKA牌运动鞋2双后,吴某甲故意与马某乙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朱某甲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朱某甲发送一个没有快递信息的单号后,将朱某甲微信删除。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张某甲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050元购买球鞋2双,其收到1双假冒球鞋后,欲向吴某甲询问第二双鞋有关情况时,吴某甲故意与张某甲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田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田某某发送一个没有快递信息的快递单号(22500431****)后,故意与田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罗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20元购买球鞋1双后,收到吴某甲邮寄的与宣传图片样式、质量均差异较大的鞋,遂通过微信向吴某甲提出质疑,吴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将罗某某的微信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8.2019年4月14日,被害人李某甲在铁柱先生3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运动鞋1双,收到吴某甲邮寄的假冒次品鞋后,吴某甲故意与李某甲失去联系,将其微信删除。赃款被其挥霍。

9.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75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后,吴某甲故意与周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0.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李某乙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李凯发送一个假的快递单号(22500431****)后,故意与李某乙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1.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李某丙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先后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11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李某丙邮寄匡威牌鞋1双后,故意与李某丙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2.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吴某甲“Karen的鞋仓”店,通过微信先后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756元购买AJ牌球鞋1双后,吴某甲故意与张某乙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3.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20元购买球鞋1双,吴某甲给赵某某发送一个没有物流信息的快递单号后,故意与赵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4.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230元购买球鞋2双后,吴某甲故意与王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5.2019年4月7日,被害人张某丙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总计人民币1,050元购买HOKA牌运动鞋2双,张某丙收到2双劣质鞋后,吴某甲故意与张某丙失去联系,并将张某丙微信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16.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于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HOKA 牌运动鞋1双,吴某甲给于某某发送一个空的快递单号后,故意与于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7.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程某某在吴某甲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170元购买球鞋1双,程某某收到与所购买不相符的鞋后,吴某甲故意与程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8.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吴志武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球鞋1双,吴某甲给林某某邮寄一副鞋带后,故意与林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19.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马某丙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650元购买球鞋1双,吴某甲给马某丙发送一个空的快递单号后,故意与马某丙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20.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朱某乙在吴某甲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500元购买球鞋1双,朱某乙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将货物邮寄给吴某甲要求退货后,吴某甲故意与朱某乙失去联系,并将朱某乙微信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21.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吴某甲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购买AJ1牌球鞋1双,何某某收到一双假冒该品牌鞋后向吴某甲提出退货,吴某甲故意与何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22.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在铁柱先生2号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70元购买匡威牌运动鞋1双,杨某某收到一双假匡威牌鞋后,吴某甲故意与杨某某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23.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单某某在吴某甲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530元购买HOKA鞋1双后,吴某甲故意与单某某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共实施诈骗犯罪23起,实施犯罪金额总计人民币17,896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朱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红

2019年11月22日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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